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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395

发布部门:四川省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确认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公司的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司必须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有独立财产,能承担经济责任,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条   开办公司,必须依法向所在的市、县 (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准予经营。未经核准的公司企业,一律不准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户。 

第三条   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 (包括租赁的)。经营批发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仓储等设备。 

第四??nbsp;  公司必须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资金,从事劳务、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公司应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必须有十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视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应提供资信证明。实有资金少于注册资金的,银行不予开户。 

第五条   公司必须有十名以上固定从业人员,有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会人员。从事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的公司,必须有相应的专业科技人员,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律师等有技术职称或有同等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兼职技术人员应有本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证明。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设备、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要有主营业务。 

第七条   开办公司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副本: 

1、开办公司的申请报告。 

2、批准成立公司的文件。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他公司,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从事有特殊规定行业的公司,必须有专项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联营公司需有联营各方的合同或协议书。 

4、公司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如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企业出具的资金担保证明 (应注明对担保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银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公司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和人员名单。 

第八条   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明确以下内容: 

1、公司的宗旨和公司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隶属关系。 

2、公司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核算形式、财产归属。 

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人代表、管理办法和分配形式。 

第九条   公司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名称应反映所属行业并冠以所在市、县的地名。在市、县范围内,公司不得重名。使用市、县 (区)、省名的要分别报市、县 (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的应是全国性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开发公司必须明确是开发某种产品、某项技术或某个行业,并具备与开发内容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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