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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62

发布部门:山西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确立工商企业法人地位,保障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所属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均须依照本条例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商企业,包括下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合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一)工业(包括手工业); 

(二)交通运输业; 

(三)建筑业; 

(四)商业; 

(五)饮食业; 

(六)服务业; 

(七)农工商联合企业; 

(八)其他工商企业。 

第四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 工商企业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及独立核算的公司、厂、店为单位申请登记。 

第六条 工商企业申请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理或厂长姓名;企业主管部门;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方式;生产或经营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设备;职工人数;固定资金;自有流动资金;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开办或开业日期。 

第七条 工商企业开办或开业,按隶属关系依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除军人服务社、国防工业民用产品生产企业、省属有对外业务的进出口公司或企业,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外,其余工商企业均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城镇街道、待业青年及农村社队办的工商企业,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或开业登记。市、县办工商企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须在依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或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登记。 

申请工业企业开办登记。须填具开办申请书,并须检具下列批件副本: 

(一)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主管计划部门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如制药厂须经医药卫生部门同意,矿业须持有开采证,特种行业须公安部门同意等)。 

商业或其他企业申请开办登记,比照工业企业开办申请登记办法申请登记,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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