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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02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股份制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确认投资各方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设立股份制企业应按《意见》的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对股份制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设立股份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和开业登记,经核准筹建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后方可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筹建活动。经核准开业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内部公司必须有一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须是法人,下同),五十名以上公司内部员工股东。其中内部员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一个自然人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份的千分之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百万元。

(三)公众公司必须有三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要认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一千万元。

关联法规:

第六条   设立股份制企业应在省政府(下称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

(一)由发起人共同签署的筹建登记申请书(载明发起人的住所、名称,设立公司的原因、目的、条件,拟经营的项目,发起人已认购的股份比例)。

(二)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发起的法人资格证明。

发起人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后,可据此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刊播募股广告及进行与筹建相关的活动,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筹齐股款,并在股款筹齐后四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筹建许可证》,同时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受理股份制企业登记注册:

(一)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向隶属单位的同级工商局申请登记;

(二)有多个发起人的,向公司住所地一方发起人同级的工商局申请登记;

(三)公司住所地的发起人有多个时,向认购股份比例大的一方发起人同级的工商局申请登记;

登记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定。

第九条   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和签字人。

第十条   股份制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创立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并经审批机关同意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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