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3]40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来,本市一些广告经营单位在为企业制作、刊播广告时,未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有的擅自改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有的不使用全称而使用缩写名称。有的违反规定擅自在企业名称前加注部队番号;有的甚至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刊播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法规,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名称属工业产权范畴,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均不得擅自变更。今后,凡企业刊播广告,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广告内容上涉及企业名称的,要严格按核准登记的名称刊播。如发现企业提供的广告内容与核准登记名称不符时,应坚决予以纠正。否则,广告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刊播。
2.广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宣传中企业名称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或违反其它名称规定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纠正。对屡教不改或不听劝阻的,按制作刊播虚假广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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