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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定
发表时间:2013-04-28 浏览次数:8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1〕第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的名称进行了审理,并与我局多次协商,确定了所属企业名称的变更方案。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一文转发你们,请各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按方案中确定的企业名称(见该文附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为有关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施行后,通过公司清理整顿和重新换照,对企业名称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理顺。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凡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修改,主动提出变更申请。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

(船总计(1991)434号)

各地区公司(集团)、七院、各企业、事业单位:

近接北海船厂和广州船舶工业公司报告,就企业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在厂名前冠行政区划和删去“国营”二字。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现将有关企业法人登记中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现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拟定了所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详见附件)。望各企业按方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不必再专题请示。

二、江南造船厂等3个企业,在国内外享有较大知名度,经与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洽,可不冠行政区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公章、银行帐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各企业按“名称变更方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按规定就地刻制新印章,启用时报船舶总公司备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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