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曾同一家公司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且a厂已按合同向该公司提供了价值15万元的货物。可是,当a厂前往索要货款时,得知该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许多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 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独立人格被全面永久地剥夺,企业自此消灭。法人资格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已终止。因此,a厂只能找清算组、股东或开办单位要钱。但该公司并没有成立清算组,a厂也无法查清谁是股东或开办单位。
笔者认为a厂仍有权向该公司追索货款。理由是: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灭,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法律后果只是使企业丧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并不能产生企业终止的法律后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只是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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