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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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企业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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