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由境外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六份(香港企业的有限公司要同时出具企业登记证和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两种文件);
三、 由境外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内容包括:公司性质、董事长姓名、注册资本、实受资本、资金往来情况;
四、 境外企业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
五、 由境外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任命书原件二份、复印件六份,同时出具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个人资料:
1.外方代表的简历原件一份及复印件六份、照片八张 、护照复印件八份、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中方人员简历原件一份及复印件六份,原单位政审证明原件一份,辞职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五份,身份证复印件八份,照片四张;
六、 由首席代表或代表与中方产权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租房协议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五份,内容包括双方责任与义务、租期、详细地址、电话;
七、 对外国(地区)企业呈报的文件资料初审后,由代理机构出推荐函;
八、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及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注: 1、上述材料中所有的外文材料需到指定地点翻译成中文。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沈阳办事处”的方式确定;
3、办理设立、延期、变更等手续时,须经办人持委托书、代表证或雇员证办理。
4、台湾企业、烟草行业需我公司出函报经贸部批准;
5、变更代表,变更地址,办事处延期等须提前办理手续,顺序是先审批机关后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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