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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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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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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发布部门: 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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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废止)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 发布文号: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广东省人大(1993年4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6日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股东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六章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第七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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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七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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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为何不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006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款2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伙入股。 为此,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程德的2万元款项并非出资,本人依法也不属于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之间的行为只是合同纠纷,且所订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申请被告返还2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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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 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次减资的总额为 万股,全体股东采用同比例(非同比例)减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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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包括: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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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应提交哪些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应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交《指定(委托)书》;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4、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三次注销公告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可受理注销申请);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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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万元)(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万元) 公司类型 营业期限 股 东 备案事项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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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依据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子公司是没有法律限制的。合资的子公司,意味着你的公司是母公司,而且是拥有子公司100%股权的母公司,应当依照我国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来设立。你的全资子公司是属于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我国公司法58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适用本节的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但最低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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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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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解读: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本关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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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其所负债务,由各股东(发起人)依民法通则的有关合伙的规定承担。未成立的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称经营业务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也不能对他人主张排除使用或类似名称。 二、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 主体条件是指股东资格及人数要件,即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和资格要求。 1、 股东人数要求。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作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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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股东人数要求: 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特别规定的除外,特别规定是,一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数,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独资性的外资企业,这两类都允许一个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既可以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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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最高股东人数限制,没有最低股东人数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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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与注意事项
如需详细流程请点击:注册公司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出资及开设银行账户 (3)验资 (4)审批 (5)申请设立登记 (6)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权利义务 注册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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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操作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现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陈述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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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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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又叫有限公司,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比较简单,只要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订立公司章程,缴足出资,办理登记手续,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公司便告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一般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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