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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86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章程,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

2.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 ,兼营 。

第三条 注册资本

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出资为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2.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4.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5.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出资时间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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