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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7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增资扩股,由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大厦、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共同出资,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甲28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租赁房屋);停车场;装饰装修;房地产信息咨询(除中介);销售;食品;百货;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通讯器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汽车配件;木材;钢材;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照相器材;箱包鞋帽;化工产品;家具;劳保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酒;饮料;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食用油;烟;蔬菜;音像制品;食品加工;体育健身(经营项目以工商局核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增资为500万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货币 300

华融大厦 货币 100

北京人银科工 货币 100

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其他业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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