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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逃债行为的约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实施至今已有9年多。在这期间,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也慢慢暴露出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重要更是迫在眉睫。

在我国“执行难”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使其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保全措施不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而造成“执行难”。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纵容甚至增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对欠债破产者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法律创造公司,是为了使公司成为经济繁荣的创造者。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给予股东可按其出资份额或股份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力,原意是为了鼓励投资,利用和发挥这种特殊的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规避法律,有钱不还债的工具。其惯用的一个伎俩是“金蝉脱壳”。即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性,注册新公司,将公司良好资产非法转移到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里,回避合同义务、逃避应履行的债务或法律义务,从而达到非法目的合法化,脱逃债务,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现象使得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或成为任何一种法律都难以追究其责任的障碍。而这种社会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约束力不足。

公司法人格制度原本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但因其公平正义性受到侵害而倾斜。因此,现行的公司人格独立的优越性受到极大的冲击。如果不及时消除这些冲突,就可能危及到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存亡。在英美法系国家为了消除这些冲突而建立的一种新的法律规则对这些冲突进行调节。这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法律具有该规则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一般正义在具体运用中的变异进行矫正,保障个别正义的实现,追求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辩证统一。这样就更有利于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说,公司实体法则只在适用于合法目的时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才应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规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比较薄弱,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制,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完善公司法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借鉴外国经验和综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无限责任,以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法律措施。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在我国存在空缺,而在英美法系中却蓬勃发展。借鉴引入这种制度,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逃债行为的约束,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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