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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145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吴珠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华,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瑜,女,北京伟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4楼1608号。

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4号楼4层0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述龙,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恒,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软公司)诉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琅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华、陈静瑜、被告琅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述龙及委托代理人贾志恒、杨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软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从事java软件工程师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户外广告、百度等网站以“清软国际”进行推广,并于2009年3月将“清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1月16日,我公司在百度网站以“清软国际”为关键字搜索后,在搜索结果中发现,琅德公司亦以“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参加了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琅德公司将我公司广泛推广的“清软国际”作为网站名称组成部分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琅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琅德公司辩称:1.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不是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2.我公司也是百度公司客户,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我公司在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可出现我公司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即使发生侵权,侵权人也是百度公司,不是我公司。3.清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清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一、清软公司使用“清软国际”的情况

在百度百科中搜索“清软国际”,出现以“清软国际”为标题的关于清软公司的介绍,其中提到“清软国际始创于2005年3月,已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由一支博士、硕士组成的讲师团队。……清软国际2009年6月19日与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达成战略伙伴关系,并承担中国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的制定,成为工信部指定的中国唯一的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制定企业……2010年1月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决定和清软国际深入合作,由工信部主办和清软国际承办‘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就业计划’”,该介绍中还专门指出了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学院的情况。

清软公司发放的宣传彩页中提及“清软国际”的承诺、清软国际学院的简介、课程及师资力量等内容,该宣传彩页中所留的学院网站为www.sinojava.com。

2009年3月10日,清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上注册“清软国际 sinojava”商标,申请号为7243597。

2010年4月8日,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出具《合作证明》,证明其与清软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开通用户名为“bj-华软”的百度推广帐户,开始推广合作;2008年4月1日再次开通“bj-东方清软”帐户,并签订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合同,截至2010年4月8日,清软公司在百度投资总额共计1 243 333.16元。

二、双方网站情况

2010年1月29日,清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提出公证保全申请,所制作的(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720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清软国际”,搜索结果排名第一的网站显示为“java人才紧缺 清软国际”,对该网站的描述为“助力企业解决java人才需求学java入职it名企 实现高薪梦想 www.sinojava.com”;排名第二的网站为“清软国际-java培训专家”,对该网站的描述为“java诚信培训 可享受5000元政府补助清软国际 咨询电话:010-58856606 www.softedu.org”。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一项,网页上方注明“sinojava清软国际学院”字样,页面中多处提及“清软国际”,页面底端注明版权所有为清软公司(清软国际)。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二项,进入左上角注明“北软教育”的网站,网页中介绍了多项java软件工程师课程及多名java设计师等,该网站中未出现“清软国际”字样。诉讼中,琅德公司认可北软教育网站(网址为www.softedu.org)是其经营的网站,其主要从事it方面的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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