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吴珠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华,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瑜,女,北京伟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4楼1608号。
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4号楼4层0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述龙,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恒,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软公司)诉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琅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华、陈静瑜、被告琅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述龙及委托代理人贾志恒、杨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软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从事java软件工程师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户外广告、百度等网站以“清软国际”进行推广,并于2009年3月将“清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1月16日,我公司在百度网站以“清软国际”为关键字搜索后,在搜索结果中发现,琅德公司亦以“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参加了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琅德公司将我公司广泛推广的“清软国际”作为网站名称组成部分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琅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琅德公司辩称:1.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不是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2.我公司也是百度公司客户,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我公司在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可出现我公司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即使发生侵权,侵权人也是百度公司,不是我公司。3.清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清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一、清软公司使用“清软国际”的情况
在百度百科中搜索“清软国际”,出现以“清软国际”为标题的关于清软公司的介绍,其中提到“清软国际始创于2005年3月,已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由一支博士、硕士组成的讲师团队。……清软国际2009年6月19日与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达成战略伙伴关系,并承担中国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的制定,成为工信部指定的中国唯一的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制定企业……2010年1月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决定和清软国际深入合作,由工信部主办和清软国际承办‘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就业计划’”,该介绍中还专门指出了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学院的情况。
清软公司发放的宣传彩页中提及“清软国际”的承诺、清软国际学院的简介、课程及师资力量等内容,该宣传彩页中所留的学院网站为www.sinojava.com。
2009年3月10日,清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上注册“清软国际 sinojava”商标,申请号为7243597。
2010年4月8日,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出具《合作证明》,证明其与清软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开通用户名为“bj-华软”的百度推广帐户,开始推广合作;2008年4月1日再次开通“bj-东方清软”帐户,并签订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合同,截至2010年4月8日,清软公司在百度投资总额共计1 243 333.16元。
二、双方网站情况
2010年1月29日,清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提出公证保全申请,所制作的(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720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清软国际”,搜索结果排名第一的网站显示为“java人才紧缺 清软国际”,对该网站的描述为“助力企业解决java人才需求学java入职it名企 实现高薪梦想 www.sinojava.com”;排名第二的网站为“清软国际-java培训专家”,对该网站的描述为“java诚信培训 可享受5000元政府补助清软国际 咨询电话:010-58856606 www.softedu.org”。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一项,网页上方注明“sinojava清软国际学院”字样,页面中多处提及“清软国际”,页面底端注明版权所有为清软公司(清软国际)。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二项,进入左上角注明“北软教育”的网站,网页中介绍了多项java软件工程师课程及多名java设计师等,该网站中未出现“清软国际”字样。诉讼中,琅德公司认可北软教育网站(网址为www.softedu.org)是其经营的网站,其主要从事it方面的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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