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临民三初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政府院内。
代表人:张立功,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东源达明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本,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住济南市工业南路26号。
被告(反诉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顾秉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耀武,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清华大学副教授,住清华大学南七五单元403室。
原告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济兴公司清算组)与清华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系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兴公司)于2000年8月3日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本诉与反诉的总标的超出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8日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济兴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变更为济兴公司清算组。2003年3月10日,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性质为技术合同纠纷,根据《山东省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于2003年9月4日以(200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兴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李丹、王学本,被告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马东晓、沙耀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兴公司清算组诉称,1998年9月30日,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清华大学化学系签订了《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并就该项目于1998年10月申请高科技发展基金40万元(未批准)。为实施该合同项目,经济南市府、荷泽地区行署、鄄城县政府牵线,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山东兴达化工厂、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三家共同出资注册了济兴公司,济兴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就是以清华大学提供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为基础建设一套年产5000吨4—甲基咪唑的生产装置,从而实现经济效益。
1999年8月1日,清华大学按照1998年9月30日与山东兴达化工厂所签订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重新打印一份合同,济兴公司拿到合同后,认为所需要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为此双方拟定“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济兴公司)支付乙方(清华大学)开发研究经费25万元,合同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工业化生产产品的收率和质量达成合同有关要求后,甲方立即将其余的15万元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生产,由于技术工艺问题而导致产品收率和质量未能达到合同书的规定,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还不能够达到要求,乙方退还甲方的研究经费。”协议签订后济兴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10万元,99年8月22日,清华大学开具了盖有清华大学化学系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化学系的沙耀武只交付了一份《4—甲基咪唑生产工艺》,济兴公司按清华大学的要求购买了清华大学紫光公司生产的设备,还购买了锅炉、管线、阀门等设备,并进行了安装、改建了厂房,还多次要求沙耀武到济兴公司指导,但沙教授坚称设备没有问题,只是电话给予答复。直到99年11月7日,沙耀武才济兴公司指导了三次实验,产品收率和质量均达不到约定指标。工艺配方与以前提供的也发生了变化,大大增加了生产成本,根本达不到清华大学宣传的效果。双方约定99年11月20日再来试验,但经再三催促,清华大学未履行进行指导的承诺,致使济兴公司长期不能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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