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甘民三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丰,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成培茎,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宁,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兰石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兰州腾达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因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腾达公司主要经营液压、石油钻采设备的制造安装等。从2003年起,开始生产销售旋转式液压猫头等石油钻采设备。兰石研究所主要经营石油、天然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从2005年7月开始生产和销售旋转式液压猫头等石油钻采设备。2005年7月6日,兰石研究所与案外人兰石国民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兰石研究所供给兰石国民公司液缸式液压猫头、旋转式液压猫头、工具电梯、双功能液压套管扶正机各一只(套),合同总价款29万元,其中旋转式液压猫头价款58000元。合司附有标记为兰石研究所的液压旋转猫头结构示意图一张,图纸编号为ymt-x-00。
原腾达公司总工程师刘杰,1999年至2004年8月在腾达公司工作期间,于2004年2月,通过腾达公司资料管理员王建军,从腾达公司电脑中复制了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图纸在内的技术资料。2004年8月1日,刘杰与腾达公司以“备忘录”形式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刘杰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公司固定员工改为非固定员工,不得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腾达公司现有产品;由刘杰设计或腾达公司享有权属的技术图纸资料,刘杰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如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后,刘杰离开腾达公司。2005年7月,刘杰应聘到兰石研究所工作。2005年9月,腾达公司以刘杰、兰石研究所非法盗窃和使用其商业技术秘密,涉嫌构成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犯罪为由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报案,该局立案后,侦查人员在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培黎石油学校校办工厂内的兰石研究所产品生产现场,在腾达公司工作人员的指认下,提取到用于加工产品生产的多张图纸,其中包括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图纸,该图纸编号为ymt一x.100.ol,图纸注明设计人为马永刚,时间:05年8月,单位为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此后,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以该刑事案件案情复杂,应由其上级公安机关办理为由,将该刑事案件移交兰州市公安局办理,截止本案开庭审理时,该刑事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2005年11月7日,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接受兰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就刘杰涉嫌侵犯腾达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犯罪一案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并于2005年11月22日出具了(2005)第54号技术鉴定报告书。其中,该技术鉴定对腾达公司所持有的编号为td115-01-01内齿轮盒图纸是否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及该图纸与公安机关从兰石研究所产品加工生产车间所提取到的编号为ymt-x.100.01图纸是否具有同一性等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其结论为:1、腾达公司td115-01-01内齿轮盒图纸所记载的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的基本结构形状、材料和技术要求,属于公知信息;该图纸所记载的尺寸及公差、表面粗糙度和重量以及内齿轮参数等整体信息的确切组合,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2、兰石研究所ymt—x.100.01图纸与腾达公司tdll5—01—01内齿轮盒图纸相对比,二者所记载的技术信息除了材料和技术要求不同外,旋转式液压猫头内齿轮盒的基本形状结构、尺寸及公差、表面粗糙度、重量、内齿轮参数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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