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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终结破产还债程
发表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65

[受理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6年08月16日

[裁判字号]:(2003)东民破字第1-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申请人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殷寿先,该清算组组长。本院根据债务人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化工公司)的申请,已于2003年7月26日作出裁定,依

[案例正文]:

申请人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殷寿先,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根据债务人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化工公司)的申请,已于2003年7月26日作出裁定,依法宣告胜利化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组成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一般债权清偿率为:股权清偿率3.2351%,现金清偿率0.965%,本院已裁定确认。胜利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6年8月15日提出申请,提请本院裁定终结胜利化工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胜利化工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胜利化工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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