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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的原则和发展重点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390

为深化我市中小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的原则和发展重点

(一)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自愿与全员入股相结合的原则。

2、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3、企业要按照“先出售,后改制”的办法,将企业的净资产由在册的全体职工购买,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一次性购买的可分期购买。

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者以所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5、企业职工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6、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7、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重点是:

1、从企业性质看,凡国有、集体(镇办集体、村办集体)中小企业中的除基础项目、社会公益项目、专营企业及重点骨干企业外的一般竞争性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都要改制或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2、从企业净资产看,有净资产且人均占有2万元以下的,由职工出资购买,组建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资产与负债相抵成零资产的,由职工出资,组建成新的股份合作制;资不抵债数额不大的,确有发展前景的,可将改制时资不抵债部分挂帐,由职工重新筹资入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资不低债挂帐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用改制后每年企业应上缴给政府的土地收益及应纳所得税额予以弥补;净资产数额较大的,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可分期购买,未买断的产权,应缴纳资产占用费。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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