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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92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个[2001]547号 

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人身份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应包括: 

1投资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校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时,须填写保证其不属于上述人员的承诺书(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职业状况审核按此办理); 

3外省市人员作为投资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校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和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由投资人本人如实申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2投资人对出资额的申请,应包括对货币、实物、 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申报; 

3出资额中属无形资产的,可由投资人自我估价申报。 

三、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由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均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四、企业住所证明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企业住所证明。提交企业住所证明的要求与自然人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所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要求相同。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要求?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下限为1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审批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应申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出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申办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中,凡有关行政涉及须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有关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办法办理。 

八、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1对原先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规范登记工作中,应对原私营独资企业作变更登记,将其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2对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金管工程”系统个人独资企业模块中作变更登记,将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3原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也按上述办法实施。  

九、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的经营场地作为企业住所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先对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2个体工商户利用原注册经营场地以外的场地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可保留,凭《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十、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投资人及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企业可保留原名称。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1各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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