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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404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8]17号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的有关登记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私营企业的开办及登记范围

(一)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

(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农村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

5.停薪留职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

7.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办私营企业,须在离、退休两年以上,并且不得从事原任职机关所管辖的行业。开办私营企业期间,不再享受离、退休待遇。

(三)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可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进行。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

(四)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须经特别审批)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五)科研、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生产性的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广州市区不得少于二万元,农村可以适应放宽。

弄虚作假,虚报资金来源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私营企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下列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三)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的私营企业。

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属各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独资、合伙企业和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三、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工)的身份证明。如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等。

3.有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企业单位的资金担保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私营企业投资者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7.联营企业应有联合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合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8.外地人员来穗开办私营企业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9.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独资、合伙企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符合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条件的企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发《临时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需要筹建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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