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2/3以上股东通过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发表时间: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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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一、证监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2/3以上股东通过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faxing)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faxing)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正式施行协商定价
国证监会十一日晚间正式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依据新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股份发行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此前这一定价依据是二十日均价。新规自十一月十二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中证监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补充规定所作的修改基于公司自治原则,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从程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点评: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做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不失为维稳行情中的又一利好)。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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