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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用]阳光发展透出阴影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141

阳光发展日前披露的2003年年报称,公司每股收益由2002年亏损0.02元变为2003年赢利0.05元。然而,公司扭亏为赢的年报中也透出几许阴影:报告期间,公司担保发生额总计21153万元,其中违规担保总额达3625万元。为大股东关联企业担保从年报看,2003年6月30日阳光发展签署协议,为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63万元,担保期为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5月29日。而阳光发展公司2003年年报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显示,第四大股东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持有阳光发展公司3796480股份,持股比例为3.97%,公司第五大股东福建省石狮市华兴经济发展公司持有阳光发展公司3776337股份,持股比例为3.39%,据阳光发展2002年年报显示,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是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及福建省石狮市华兴经济发展公司的关联企业。阳光发展还为福州私立国际阳光学校提供金额700万的贷款担保,担保期为2000年12月19日至2004年12月15日,而福州私立国际阳光学校的出资人是阳光发展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的直系亲属。早在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此举,真可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担保总额接近净资产从年报看,阳光发展在本报告期内对外担保金额总计21153万元。其中2003年9月8日前形成的担保总计18984万元,大约占公司净资产的75%,超过了证监会规定的比例。对这些历史形成的问题,公司董事会本该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努力控制担保事项和降低担保所占净资产的比例。但公司偏偏又分别在去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0日签署三笔担保协议,担保金额共计2169万元。而中国证监会曾在2003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公司去年曾踩响一颗“担保地雷”,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石狮市鸿发轻工企业有限公司102万美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因另一担保人已尽还款义务而涉险过关。但是,阳光发展每次都能幸运吗?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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