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的规则
发表时间: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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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收购的价格。拟收购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应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第一种是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第二种是在收购要约出发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3.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书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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