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股份买卖,是当事人(即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通过对目标公司股份的买卖而使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移转的一种买卖行为,因此,买卖法的一般规则应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如该种股份买卖合同的达成同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卖方对所出售的股份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一样也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份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这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既不是作为法律人格的公司,也不是公司自身所拥有的具体形态的财产,而是抽象的表示公司资本份额的股份。这是由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所决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直接的和根本的目的是要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进而通过运作被收购的公司来获取收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法来实现。对于这一点,可以从股份的性质来解释。第一,股份从性质上来讲是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份额,股东对自己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基于这种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一系列权利,总称为股权,它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两大类。通过前者,股东可以控制公司;通过后者,其可以获取收益。因此,只要取得了股份的所有权,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就可以达到。第二,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无需经过被收购公司的同意,这就使得收购者在不经目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取得其股份成为可能。由上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决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只能是一种股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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