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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5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 

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二、要求按照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的标准计算净资产利润率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 

2、来自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用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司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的,第2、3项所指的指标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 

三、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就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发行规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转股价格修正等事项必须进行逐项表决,且需作出具体安排,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四、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应当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作出约定。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每年可以行使一次回售权。 

五、募集说明书设置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必须确定修正底限;修正幅度超过底限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另行表决通过。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证人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证人的净资产额应当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核验并出具验证报告;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得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1、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字样。 

2、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涉及运用筹集资金收购资产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运用筹集资金收购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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