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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审查工作规程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316

发布部门:北京市

发布文号:

 

 

编者按:北京证管办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授权职责和上市公司监管处内部工作程序,制定了《北京证管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审查工作规程》,既作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事后审查工作的文本,也作为审查人员的操作指引。作为监管部门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一种模式,《工作规程》确定了证监会派出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审查的工作标准,同时也使上市公司明确监管重点所在,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投资者对市场规范建立信心。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监管方式和监管经验值得借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审查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工作安排和北京证管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内部工作程序,在上市公司公布年报和中报后进行的事后审查监督工作。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其他监管事项的基础工作。本规程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事后审查工作的规范文本,也是审查人员的操作指引。 

一、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由专职人员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和审查要求的前提下,收集相关资料,为审查工作做准备。 

(一)向辖区内上市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做好定期报告的要求,并规定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当日将全文、审计报告正本一式两份,连同载有定期报告的磁盘报送我办上市公司监管处。 

(二)处长按照管理量化、责任到人的监管思路,下达任务单,确定审查人员及其所要审查公司的名单以及复核人员。 

(三)要求审查、复核人员认真学习定期报告披露的有关规定、把握审查重点: 

1、学习的主要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规章:《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三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解答》1-4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沪、深交易所对本年定期报告披露有关要求的通知;上市部对本年年报事后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审查的主要方面: 

(1)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 

(2)公司资产安全性; 

(3)资产债务重组; 

(4)控制权变更/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5)募集资金使用; 

(6)重要关联交易; 

(7)担保事项; 

(8)诉讼事项; 

(9)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 

(四)审查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知悉公司定期报告公布日期,掌握是否有公司预亏/预警,是否有公司申请延期公布年报,其申请是否被批准等情况。 

二、审查阶段 

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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