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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462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2]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深圳公开发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资讯公开及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一切重大交易和变更,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深圳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四条   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第二章公开说明书的确认,第四章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股份交易、第五章收购与合并、第六章重大变更、第七章内部控制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 

第五条   主管机关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处理深圳上市公司日常性监管事务,负责本办法上市公告书和第三章财务和业绩报告的审查、第四章必须披露交易、关联人士交易、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 

 

 

第二章 公开说明书 

 

第六条   公开说明书是指股份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及处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项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它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时的上市公告书、对原有股东供股时的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公开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说明。 

第七条   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准则是,申请发行或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必须作充分的公开,以便投资者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未来前景及该股票所拥有的权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与评价。内容必须陈述准确、清 

楚、真实、全面,不得有任何含糊、虚假和遗漏,更不得有任何误导、欺诈成份。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处,还应详细地说明公司的资本形成过程,产品的种类、生产过程、销售情况,经营业绩,物业设备及拥有的权益,主要利益关系人,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效益分析,风险因素。 

第九条   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同时还应在报刊上刊载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书、财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重大合约及法律诉讼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除符合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 

(2)股份发行情况和股权结构; 

(3)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有关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及持股状况; 

(5)持股1%以上的股东所拥有的权益; 

(6)招股后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测报告; 

(7)社会公众随时查询公司资料的联络人及联络地点、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8)其它重要事项。 

如果上市时间离公开发行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上市公告书中可免公开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供股说明书参照招股说明书编制。重大事项公开说明书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应条款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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