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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55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业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共同制订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股份持有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份转让申请或者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应当先至结算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持有股份、可转让股份及股份变更记录查询。查询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已经注销的,应当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注销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下同]。

结算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   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或者股份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应当在办理股份查询的同时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临时保管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结算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

股份临时保管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股份临时保管期限届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或者司法机关对股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自动解除。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份持有人申请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解除股份临时保管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持有人申请撤回或者终止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证明文件;

(三)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解除临时保管通知书,并通知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股份持有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

(五)涉及国有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文件;

(六)根据《规则》第十三条内容制作的文件;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第六条   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由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上予以披露。

证券交易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信息有效期根据股份持有人的申请在1至6个月期限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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