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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339

发布部门: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近日通知要求,现对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所《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就自己是否完全独立作出明确声明,董事会对财务顾问是否独立也要发表意见。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两项内容发表意见: 

1、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 

2、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同时应至少披露以下事项: 

1、此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有偿使用该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 

2、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经营财务指标的影响,尤其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3、此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还使用该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须披露有关协议。 

三、上市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方法、关键结论或建议等。评估报告全文必须上网。如果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商业机密的,上市公司可就此项内容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市公司涉及上述问题的董事会决议,在信息披露前必须备齐上述文件。 

本通知即日起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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