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股披露
根据我国《证券法》,收购人如果要发出收购要约,他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的30%,,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要求在收购人持股达到30%以前对其持股比例予以披露,披露的程序包括:
首先,当一个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其次,在已经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5%之后,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进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2)做出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报告书同时提交目标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
(3)发出要约并进行公告
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30%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票持有者发出收购要约。购买价格取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能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善、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的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而且,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它传播方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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