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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457

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法官寄语

负责审理本案的肇庆市中院民三庭法官谢肇雄表示,本案对于相关各方来说,重整计划草案实施的好处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有利于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各类债权人在重整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比在破产清算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都有较大提高,从原有的普通债权人只能获得17.58%提高到21.95%,提高了4.37个百分点,提高幅度达24.86%.

有利于风华集团获得重生,以及风华集团参股的上市公司风华高科的健康发展,避免了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可能对地方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

有利于社会稳定,本次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涉及企业员工9000余人,波及到6000多个家庭4万多人,而受到影响的上下游企业员工则是更加庞大的数字,现在重整计划草案得以批准,多方面人员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整

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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