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这是对5月18日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具体落实和细化。
“此前这些流程是不对公众公开的,这是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落实政务公开,推行的‘阳光作业’。为了能提高审核效率,改进和完善服务工作,结合实施《重组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业务制度。”证监会一位人士说。
指引规定了详细的申报、受理、审核的流程。上市公司须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转送证监会上市部,后者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同时,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审核程序方面,指引规定,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之后,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重组方案经表决通过或否决,则上市部均会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
指引对信息披露也有明确要求,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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