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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法律政策回顾与展望
发表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323

2007年,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稳坐全球科技股ipo第一把交椅,上市后市值轻松超越200亿美元,为三大门户(新浪、搜狐、网易)以及盛大和携程的总和;2007年,中国三诺(3nod)数码集团开始在韩国创业板(kosdaq)市场正式上市;2007年,在第七届中国创投年度论坛上,清科集团ceo倪正东透露,整个2007年,国内共有98家企业在海外上市,共筹资342亿美元。这一系列不同于以前的变化或创新,标志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有鉴于此,笔者在回顾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民企境外上市的态度,总结出的核心问题是:一是要不要报中证监审批;二是对境外造壳(绕道)方式上市的态度。分别阐述如下:

一、 是否报中证监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即境内企业以任何形式境外上市,均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主要适用法律是《证券法》第二十九条和九七红筹指引。以下就政策变化历程作个介绍:

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方可到境外上市。

1994年4月9日,针对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关于批转证监会 〈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并指出以上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并“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

当时,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尚属新生事物。第一家h股青岛啤酒,也是在1993年7月15日实现挂牌上市,因此,在1993年及1994年,政策上对于企业境外上市是需经审批所持态度,并不明朗。

于是,1994年2月4日,中证监在关于境外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件中也承认,“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复杂,目前尚没有确立的标准和足够的案例可作为是否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的依据”。函件中要求:“律师在就某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否需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询问”。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明确对境外上市予以规范,则是在通常所说的九七红筹指引之中(即1997年6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九七红筹指引”)。通知中,对境外上市各主要方式,均作出报中证监审批和备案的要求。及至2000年6月中证监发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进一步重申了九七红筹指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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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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