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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429

1、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主板:(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俗称“456”要求);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1)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主要发起人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2、香港当地相关规定

主板(简称“大h”股):(1)三年经营历史;

(2)三年盈利记录,最近一年2000万元港币,另外两年合计不少于3000港币;

(3)管理层和股东稳健。

创业板(简称“小h股”):(1)24个月的经营历史;

(2)活跃的业务记录,主业单一;

(3)稳健的管理层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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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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