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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类别变更有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36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市场字[2000]1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类别变更涉及的有关证券登记业务,配合证券市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现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后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国有法人之间的,转让后的股份类别仍然登记为国有股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转让行为,受让方为非国有法人(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的,其受让的股权可以登记为其他非流通股份: 

(一)出让方取得财政部书面批准的; 

(二)因法院终审裁决而被执行的; 

(三)由法院主持或授权拍卖的; 

(四)自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作出专门规定,出让方依据其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 

以上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监市场字[2000]8号文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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