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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咨询律师: 胡骅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禁止条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最高股东人数限制,没有最低股东人数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我现有意向现金投资朋友的一家加工企业,对方的设备和现金都好计算,但对方现还有相当一部分应付款和应收款没处理完。应付款和应收款,这部分资金在计算股份时该如何处理?应当说明的是应收款中有一部分是已到期没能收到款的。另外这种合股需要办理什么法律手续吗?关于请会计师进行资产清算这一过程我们是不打算进行的。因为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资产也很清楚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准备和两位朋友a、b一起创办公司,其中我同a一起出资,b以其技术参加,我们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更合适呢?我们想创办的企业属于服务工业制造业的前处理工艺,其中做金属表面处理的试剂我们需要自己生产,我们应该注册成哪种类型的企业呢?是生产性还是技术服务性企业?另外,我们资金有限,如何能更好实现创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和被聘用人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负责管理事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有: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财产,也包括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合法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咨询律师: 刘波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咨询律师: 刘波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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