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工作,切实解决好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加大养老保险费用的收缴力度,进一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企业统一申请,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省属以上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经贸委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由中央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将费用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其他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仍按省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办理。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局〈陕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陕办发[2003]11号)执行。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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