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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国家政策性关停企业对职工补偿政策
发表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302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一) 死亡、遗属保险

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至5日内火化。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是一个重要因素,为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建立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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