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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215

一、新规定的基本内容

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只有26条,现在新规定则发展成为5章61条,内容得到很大扩充,这表明我国的外资并购法规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在趋向完善,可操作性更强。新规定与后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成为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和企业并购方面新的非常重要的法规,对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及相关企业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新规定除首章总则和末章附则外,内容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程序、跨境换股规定、反垄断审查等内容。新规定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两种情况,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提出了并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条文更加细化,如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做出了明确限制: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下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对于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跨境换股)的情况,按规定境外公司应为最近3年未受监管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被并购的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外国投资者跨境换股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另外,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要求的程序更为严格,如为实现境内公司实际拥有的权益,在境外上市这一特殊目的进行的并购,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更为重要的是,新规定对反垄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反垄断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看待。新规定将反垄断审查单独作为一章,专门提出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应就所涉及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由上述

机构决定是否批准并购。

具体而言,新规定出台,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证券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并且也有许多创新之处,主要包括:

(1)首次明确提出换股并购,并且将离岸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首次在法规中允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事实上,换股并购在国际并购实务中很常见,在国内通过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的操作也不少,但在国内的法规中一直是空白。新规定填补了这个法律空白,对换股并购从法规和审批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换股并购尤其是离岸公司被纳入监管,对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管理,同时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进行的并购行为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无论换股并购规定的内容如何,出现专章规定换股并购就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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