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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13 浏览次数:1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状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妥善安置职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产(股)权整体转让、企业歇业分流职工、被非公企业兼并,以及按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统一解除原企业劳动关系的粮食企业等。

二、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116号)规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基数,综合考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展速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等因素,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当年发放经济补偿金标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展速度(以2000年为基期)+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以2000年为基期)]600元×2

说明:1.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展速度(以2000年为基期):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与2000年之比的百分数,数据来源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数;

2.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以2000年为基期):指从2000年至上年度各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的连乘积,数据来源为《南宁市统计年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五月十日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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