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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托管及法律规制
发表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59

现有之规定,强制规定力度不够,甚少涉及第三方权益保护措施

媒体报道,最近,上广电因经营亏损严重被上海市国资委指定“托管”给上海仪电集团。业内对托管不甚了解,有若干似是而非的解释。

何谓托管?它受何法律规制?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就此等问题,笔者略作评析。

法律规制迷雾

中国企业的托管实践,起源于1990年代中期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但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未曾对“托管”下定义,也未有明确的调整规范适用。

2001年, 中国证监会提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 成因复杂, 涉及面广, 清理规范工作应主由地方政府负责”。

目前,关于“托管”之规定,散见于各级政府或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文件中。然而,针对中国现有之“托管”实践,形式各异,法律定性不一,规范不足。

托管以托管协议为据,无疑应遵照《协议》约定及《合同法》之规定,然《合同法》之原则规定,或委托之类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托管之实践做法。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针对实践需要及托管之特征,以及国有企业之特性,制定特别法规或政策。

法律定性争议

托管之法律定性,主要有两种争议,有人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有人说是一种信托关系。持“信托关系说”的驳斥“委托代理关系说”,提出:托管的受托人对内行为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为是以被托管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委托代理关系下,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对外行为;托管的受托人自行决定经营,而委托代理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实施经营。并且“信托关系说”的拥护者对比《信托法》之规定,指出托管符合“信托关系”,表现为托管符合信托的特征:托管是受托人接受委托,按自身意愿管理委托人的财产;信托受益人是可以是受托人、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托管亦有受益人;托管要求受托人与委托人财产分离,亦符合《信托法》规定之“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企业托管未有统一定义,操作亦有差异,无法为其统一定性,只能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细节规范不一

托管之具体规范,各地政府也不统一。1995年,海南人大常委曾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国有资产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委托运营”有专章表述,提出了“委托经营”的定义、受托人的条件、托管终止或解除的事由、受托人针对托管目标提供财产抵押或保证金或第三人保证,以及被托管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受托人的要求及程序等。199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办法》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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