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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设立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法律文件
发表时间:2012-05-29 浏览次数:221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设立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法律文件,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如下: 

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人发起设立。 

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行为的,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核准。”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主要包括如下两类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公司营业项目中又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 

缴纳出资并进行验资。(《公司法》第26条至第29条作了具体的规定) 

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发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签订发起人协议; 

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制定公司章程;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认购股份; 

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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