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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信息申报作业办法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68

发布部门: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6条条文;并自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37191号函

第3条 股票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揭露相关事项(关系人交易、资金贷与、背书保证及取得或处分不动产):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再同时申报英文版现金流量表。

二、股东权益变动表: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再同时申报英文版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会计师查核或核阅报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及半年度应输入会计师查核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资料部分以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会计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应输入会计师核阅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并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同时申报英文版会计师查核或核阅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以护照登记之英文姓名为准)。

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信息: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五、营业额、背书保证及资金贷款余额、各项产品业务营收统计表: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另上市公司应代其重要子公司申报上述信息,并一并揭露上市公司与重要子公司间互为销售金额及比率。航运业及金融业申报之营业收入金额部分如属估计者,应加注营业收入采用估计部分之比例及估计方法;营业收入实际结算结果如与公告数有差异者,应于申报次月份营运情形时,并同申报前一月份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其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差异达百分之三以上时,应再申报差异原因。

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信息: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七、背书保证限额及明细表、资金融通数据: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八、凡有赴大陆地区投资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大陆地区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已公开当年度财务预测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上述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如该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与公告申报年度财务报告认列之投资损益金额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时,另应申报差异金额及原因;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九、凡有投资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海外子公司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另已公开当年度财务预测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上述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如该未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料与公告申报年度财务报告认列之投资损益金额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时,另应申报差异金额及原因;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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