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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国家股份合作社的本质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469

【摘要】尽管股份合作制已成为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城乡信用合作组织改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本质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际上,被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合作社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存在,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它们已经得到了比较大规模的发展。本文试就西方国家股份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加以探讨,以期为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运作提供借鉴,为制定或完善我国合作社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股份合作社;产生原因;本质;对我国的启示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尽管股份合作制已成为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城乡信用合作组织改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本质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有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保持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了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1]有的则认为,由于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经济组织形式,它们所遵循的原则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如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与同股同权的对立,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对立等。因而,二者不可能兼容。所谓的股份合作制,其实是一种想要取得政策优惠而戴“红帽子”的股份制。[2]而这显然有碍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鉴于此,本文试就西方国家股份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加以探讨,以期为我国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运作提供借鉴,为制定或完善我国合作社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一、传统合作制原则的修正与股份合作社的产生

合作社作为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于英国、法国。这时正值工业革命时期,大机器生产蓬勃发展。在欧洲一些较大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封建的自然经济正在解体,资本主义制度正在确立。为了反对工业资本的残酷剥削,克服工人和手工业者沉重与不稳定的生活条件,空想社会主义者试图设想通过合作化道路来解决这一问题。如合作运动的一代宗师罗伯特·欧文先组织公社,尔后再组织生产和消费合作社。他于1817年开始宣传《统一的和合作化的村镇》,1821年在伦敦他参加建立了经济合作社,1825年成立了新和谐公社。欧文主张合作的原则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成果和民主管理。生产合作派的代表人物毕舍·菲力浦·约瑟夫·本杰明主张:社员都是劳动者,不得雇工。如雇佣短工,超过1年,应使其转为社员;劳动报酬按各人技术熟练程度,计日或者计时发给;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设立合作社永久基金,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不得分配给个人。消费合作社的先驱威廉·金强调以劳动为合作的基础,强调联合和竞争,强调由自己努力来解决社会问题。受这种理想的影响在英国建立的罗须代尔合作社确立了以下办社原则:认购股金数额不限,但只付股息,不分红利;社员人人平等,实行民主管理,选举为一人一票制(不问股金多少);按市场平价买卖,保证货真价实,准斤足尺;在分配上,年终盈余除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余者作为返还金退给社员(按购货额比例);在政治、宗教上保持中立。[3]

19世纪后期,随着合作运动的世界性发展,现代合作运动的先驱们企图在合作社组织体系及运行方式方面寻找一个共同适用的准则,其主要动因是为处于困境的居民群体创造一个摆脱无知、被剥削、被奴役及在无约束竞争条件下,免受大规模经济排挤的生存环境。1895年于英国伦敦成立的国际合作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以罗须代尔公平先锋合作社在章程中拟订的若干组织和经营方面的条款(简称罗须代尔原则)为基础,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制定出了适合各种合作社的“合作制原则”:入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重视教育;恪守中立。国际合作联盟在1934年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代表大会上,对罗须代尔合作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在1937年召开的国际合作联盟代表大会上正式作出决定,将罗须代尔合作原则归纳为以下7项:门户开放(人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金利息应受限制;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此外,还附有了4个项目:只对社员交易;社员人社是自愿的;照时价或市场价交易;创立不可分的社有财产。国际合作联盟的决议认为,一个理想的合作社应当遵守上述7项原则,但一个经济组织如果能够实施这7项原则中顺序在前的那4项原则,就可以认为是合作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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