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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197

说明或解释

本条款中,下列词组或短语无论在何处出现,都做如下说明或解释;

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载明为投保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意外事故: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保险期限: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保险车辆: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轮式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辆。

承保区域:本保险单仅对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车辆负责赔偿。如果在承保区域外行驶,可以投保附加出境责任保险。

车辆实际价值: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同类型或相似类型车辆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按本条款所附的年折旧率表对应车种、车型折旧率计算。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推定全部损失:投保的机动车辆虽未发生全部损失,但发生损失后对该车的施救费用和修复费用之和将超过修复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后可推定全部损失。

实际施救财产价值:指在一次施救行动中实际被施救的财产的总价值。包括被施救车辆的价值和其它被施救物品的价值。

不可抗力因素: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币种:本保险仅使用人民币作为货币计量单位。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计算实际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组成:本保险合同分为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提示:

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责任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率)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其义务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包括推定全部损失),本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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