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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46

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甘州区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甘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王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州区人,住甘州区三闸镇天桥村六社,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义才,系甘州区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作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宗,系该公司业务中心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东,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被告单位业务人员多次动员原告及其丈夫张学红参加人寿保险。同年2月23日,原告为丈夫张学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掖分公司投康宁终身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原告按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880元。2005年2月8日,被保险人张学红突发急病死亡,原告向被告要求索赔,但被告单位据不赔偿并单方解除合同。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其丈夫张学红投保的保险金30000元。

被告辩称,2005年2月23日,原告为其丈夫张学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掖分公司投康宁终身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原告按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880元。2005年2月8日,被保险人张学红突发急病死亡,我方接到原告的报案后,对张学红的病情进行了调查,被保险人张学红于2001年7月16日经甘州区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为颅内脑瘤,被保险人属于带病投保。原告王花也承认丈夫有脑瘤,并在我方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综上,保险人王花在投保时未及时向我单位告知被保险人的病情,原告王花的行为不诚实守信,在我公司决定撤销保险合同退保险费时也同意撤销合同并领取了退回的保险费,现在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2004年3月19日,原告王花作为担保人,为丈夫张学红办理个人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0万元。王花与张学红均在合同上签字。原告王花交纳保险费880元。

2、2005年2月8日,被保险人张学红突发急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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