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事依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 号)第一条。
申报条件: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申报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省属企业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办理程序:
1.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国资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属企业子公司的申请通过集团公司转报);省属以下企业通过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2.省国资委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文。(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承诺时限: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负责处室局:产权局
二、
申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申报材料: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省属企业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办理程序:
1.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国资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属企业子公司的申请通过集团公司转报);省属以下企业通过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2.省国资委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文。
承诺时限: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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