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营政发[199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股东(法人、自然人)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享受应有权益,承担有限责任;
(四)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采取一人一票制;
(五)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二章 组建程序
第五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须与合作者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章程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股东协议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其中,市属企业,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体改委审批;市(县)区、乡镇企业经主管部门同决后,报市(县)、区体改委或本级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报市体改委备案。
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经批准后,除国家规定专项审批和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企业中的原始投资及其增值部分,归原投资者所有;
(二)职工集体积累部分,归职工集体所有;
(三)企业税前还货形成的资产和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条 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全部资产由等额股份构成,不论股权属谁所有,一律同股同利。
第十一条 允许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股分全作制企业可设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股份全作制企业还可设集体股和积累股。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根据资产归属和资金来源,划为下列股份:
(一)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股份;
(二)集体股:指本企业职工的公共积累所形成的股份;
(三)法人股: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股;
(四)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
(五)积累股:指将企业集体劳动者积累的资产量化给劳动者个人所形成的股份。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集体积累的资产来源比较清晰的,允许将职工集体积累按照职工个人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等条件量化到职工个人,做为职工个人的积累股。在职职工退休或调离后可将此股本的全部或部分在本企业内部职工中转让或由本企业收购,具体方案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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