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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58

发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集体企业改革,多方探索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通过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资金联合和合作制劳动联合的新型企业制度,是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第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

完善城乡集体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有的性质和本色,建立健全责任制;

拓宽集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造就一种损益与共、休戚相关的企业共同体。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

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严格按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

遵守国家法令,根据市场要求,自主安排企业生产和经营;

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不变。

第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法与步骤

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一)首先要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理;

(二)依据资产清理后的资产帐面值和市值对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报审批部门确认;

(三)对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主体;

(四)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体制运行。

第二章 股份的构成

第六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股份的构成必须在对原企业现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的归属后来确定。

第七条   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侵犯各经济成份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应当根据各种经济成份“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其归属。改制企业的全部存量资产,采取追溯原始投资来源的办法,按照各方比例划分归属。

第八条   股份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设置为:

(一)集体股。由企业历年积累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以及企业无形资产中的商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构成。企业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减免的各种税金和无偿资助,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归属受惠企业,作为集体股。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归属现有企业,作为集体股。

集体股可依据在职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份量化分解到每个职工,量化到人的部份,只作为分红依据,不得将其抽出分到个人。量化到职工的资本量,不得超过集体股资本总额的40%,在此前提下,各企业量化比例大小均在审批实施方案时确定。也可不量化到人,集体共有,按原财务处理办法转入。

(二)法人股。由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投资组成。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其依法可支配的固定资产、自有资金及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工艺投资或转让股形成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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