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法人性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这类企业也应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企业的责任形式与企业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指企业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在实际运行中,当其对外负有债务时,企业应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偿付,如其债务额等于资产额,则需以全部资产偿付债务,如资不抵债时,属于有限责任企业就需依法宣布破产;如属无限责任企业,则需追溯无限责任股东的其他财产。
企业投资者的责任形式,是指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限责任投资者他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及其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是对于无限责任投资者,当企业债务分摊到自己名下的份额低于投入的资本时,他仅以自己投资的资本承担责任即可,而在超过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企业债务摊于自己的份额。
可见投资人的责任形式与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两者不能相互混淆。
那么,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其债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它是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即应该属于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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