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地址1个工作日;
②变更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 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
二、 法定依据
1、 《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2、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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